来源:中国涂料工业协会
为促进节能环保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、涂料征收消费税。在生产、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,适用税率为4%。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VOC)含量低于420克/升(含)的涂料免征消费税。
征收范围:
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、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。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、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。征收范围界定为油脂类、天然树脂类、酚醛树脂类、沥青类、醇酸树脂类、氨基树脂类、硝基类、过滤乙烯树脂类、烯类树脂类、丙烯酸酯类树脂类、聚酯树脂类、环氧树脂类、聚氨酯树脂类、元素有机类、橡胶类、纤维素类、其他成膜物类等17类。
单独的树脂、固化剂、稀料不征收,涂料定义中的辅助成膜物质不征收。因为树脂、固化剂牵涉到其他很多行业,构成稀料的溶剂油、成品油已经征收过消费税,此次征收VOC消费税,只针对涂料产品本身,且不重复征税。但企业将树脂、固化剂、稀料加入涂料混合组分用于涂装施工,消费税是要计算征收的。不在这17类中的不征收,如无机硅氧烷类、锌加等。
关于征税的检测机构:
凡是省、直辖市及以上的涂料检测机构,只要有相关资质,只要具备VOC检测能力,均可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,用于判定是否可以征收消费税。主要有以下检测机构:
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
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
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化学工业海洋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
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
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
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
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
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
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
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
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
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
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
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
石油和化学工业橡塑与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北京)